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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sbxsfj -/2024-071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云双政行复决字〔2024〕1号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双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双政行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颜某,男,汉族,2002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窗口办事处马署村四滩组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边村鹤北南街xx号。

被申请人: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5号

申请人颜某不服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日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532322002024031004717614作出的办结反馈,于2024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收悉,于2024年4月30日受理。经本机关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532322002024031004717614作出的办结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3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销售虚假宣传案,投诉双柏某百草园中药材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4月02日作出了平台办结反馈回复。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

在拼多多顺鑫农产品小店购买了铁皮石斛,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食品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4年04月02日回复申请人结案,实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对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商家明确不同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未载明依据按哪一条规定终止调解,而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完整准确地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属适用依据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

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综上所述,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公平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是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有说明,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依法受理、核查、调处、回复处理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之间消费纠纷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颜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投诉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诉请答复人处理其与被投诉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之间铁皮石斛食品消费纠纷,申请人诉求事项为“投诉”,非为“举报”,以编号1532322002024031004717614“投诉单”为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消费纠纷投诉件“受理”、“核查”“调处”、“回复”处理程序的要求,答复人依法受理投诉件,并及时进行核查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法、自愿调处纠纷原则,告知被投诉人投诉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500元诉求,征询被投诉人是否愿意调解和同意投诉人赔偿诉求;并将被投诉人愿意赔偿200元、不愿意赔偿500元和如赔偿500元则不同意调解的意见电话反馈投诉人,征询其是否同意经营者赔偿意见和同意继续调解,投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经营者赔偿意见和同意答复人终止调解意见(以电话通话记录和录音光盘证据为证);在申请人、被投诉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经营者代某无法达成赔偿意见和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情形下,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人终止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合法、得当。

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回复“商家明确不同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未具体引述“终止调解”情形程序法律条文依据,属程序法引用不全问题,并非适用法律错误,欢迎申请人批评指正。但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同时电话回复投诉人程序性法律依据引用不全不影响答复人已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因何终止调解和投诉人已知晓终止调解、因何终止调解的法律事实。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须向投诉、举报人提供调查处理纠纷过程中调取的证据、材料义务,申请人无权要求答复人向其提供铁皮石斛食品有机、无机等相关案件材料。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仅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须将是否立案告知“举报”案件中的举报人,未规定须将是否立案告知“投诉”案件中的投诉人,答复人不告知申请人投诉人是否立案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无权对答复人调处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消费争议民事纠纷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即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行为不属行政复议范畴。消费纠纷为民事争议纠纷,消费者既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处理;也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仅有消费纠纷调处职责,为行政机关调解消费争议民事纠纷行为,不是行政裁决行为,消费纠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无权对答复人调处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之间的铁皮石斛食品消费争议民事纠纷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受理、核查调查、调解、回复处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之间的民事消费纠纷事件,处理程序合法、得当;申请人无权要求答复人向其提供调处纠纷过程中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答复人不告知“投诉”案件投诉人是否立案查处被投诉人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申请人无权对答复人调处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之间铁皮石斛食品消费争议民事纠纷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本机关认定证据:1.消费者投诉单复印件1份(含投诉单1张、拼多多购物证据1张、铁皮石斛实物照片1张),证明2024年3月6日投诉举报 消费者购买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铁皮石斛的事实;2.《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受理系统反馈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投诉案件已受理的事实;3.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核实调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销售铁皮石斛的事实;4.检查拼多多平台“顺鑫农产品小店”网页铁皮石斛产品宣传推销信息截屏图复印件6张,证明“顺鑫农产品小店”在拼多多网页平台上推销宣传铁皮石斛产品信息的事实;5.双柏某百草园中药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双柏某百草园中草药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身份的事实;6.双柏代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双柏某百草园中草药经营部代某的公民居民身份事实;7.2024年3月19日代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双柏某百草园中草药经营部的事实及情况;8.执法人员征询消费者颜某是否同意经营者代某赔偿电话通话文字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主体适格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双柏负责投诉举报的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负责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职权,主体适格。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认定问题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举报线索,派2名执法人员到双柏某百草园经营部核实销售铁皮石斛的事实,制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2名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双柏某自然资源所办公室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以电话录音的形式组织经营者与消费者(申请人)进行调解,因为争议双方意见分歧大,经征求消费者意见,同意终止调解。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及处理情况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九)工商登记和消费者权益纠纷;”县市监局对该投诉组织调解合法有据。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反馈了终止调解的意见。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虽存在一定瑕疵,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认定事实清楚。

四、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认定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五、内容的适当性

被申请人虽然依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了申请人投诉结果反馈,内容适当,但说理不充分、不详实;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反馈中,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被申请人对投诉问题的实体处理。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的终止调解意见,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一)维持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的终止调解意见;

(二)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